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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2008-05-10 21:01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规定暂未下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非正常户处理、税收证明管理。
一、开业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筑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其中经营地在南明、云岩(除市西路市场)、小河区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到市政府大院内招商引资一站办国税室办理,其余纳税人均在经营地所属区或县国税局办理。
其它应办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或一站办,并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职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法人代表证及复印件;
8、董事会成员名单;
9、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10、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缴纳工本费。
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要接受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违章处理。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纳税人填好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或一站办,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如变更内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后交一份给纳税人。
如变更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要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向税务机关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缴纳工本费。
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接受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违章处理。
三、停业、复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管理科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普通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到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证件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
4、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二)将有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综合业务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l、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
纳税人复业时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等;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将视为已正常营业的纳税人管理。
四、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经济性质、注册类型、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变化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或迁出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环节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普通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缴销发票;
2、到稽查环节办理注销前的税款清算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4、到管理环节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二)将有各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综合业务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综合业务科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是总机构的,应先办理完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持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注销时,要凭《取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到金税公司注销IC卡、金税卡,如卡内有发票的要缴销发票。
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接受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违章处理。